山东纺织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纺织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SDTES。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山东省纺织科技工作者和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省推动纺织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围绕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不懈促进行业科学技术的升级和发展,促进行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纺织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纺织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二)开展纺织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服务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学术的繁荣和发展;
(三)组织与推动纺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关键技术攻关和学术课题研究,举办产学研供需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普及纺织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纺织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大众科学素质;
(五)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方面的建言献策,参与科学论证与咨询服务,组织考察调研活动,提出政策建议;
(六)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职业技能评价、技术标准制定、设计大赛、科技奖励和人才推荐等工作;
(七)组织或参加高端人才招引活动,表彰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纺织科技人才,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九)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及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科学技术奖和科普作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或企业家;与本会专业相关的高校在校学生。
(二)单位会员。与纺织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科技进步,并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现任理事单位为当然的单位会员,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个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查;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及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七)单位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和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单位会员,经本会通知提示本人或单位,如仍不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任期均为当届;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纺织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副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及时将活动计划和总结报送本会秘书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常务理事会通过,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经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